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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违约交房能否追究责任?

 王先生来电称:2010年6月,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并支付了购房款。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5月10日前,将商品房交付使用。如果延迟交付,则按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。2011年6月,我按开发商通知去领取房屋钥匙,发现小区道路未铺好,电表也未安装到户,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,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。开发商对上述问题整改后,同年9月18日我领取了房屋钥匙。但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原因发生争议,请问律师,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?

 

  杨雪律师解答:您在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,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,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、质量交付房产,如非属法律规定的除外原因导致开发商不按时交付房产,即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根据2001年4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律师认为,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:验收合格;具备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;配套基础生活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。对于未达到上述交付条件的,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,因此导致逾期交房的,可以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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